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资委关于支持各市做好 我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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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财政局、国资部门:

为支持各市做好我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9〕19号)、《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企业、原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县属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二、中央、省级财政对各市接收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金额,依据《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执行。省级财政补助金额,按照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应分配补助金额=接收的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

(一)接收的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按照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各市街道和社区实际接收的退休人员数量。

(二)补助标准,每人260元。

市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支持政策由各市县明确。

三、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接收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认定标准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人事档案移交地方管理。

(二)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地方管理。

(三)管理服务由各市县政府提供。

四、省级财政依据省国资委审核意见,对2020年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接收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将按照街道和社区实际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的数量、时间进行核算,2021年予以补拨。同时,省级财政将按照2020年底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实际接收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核定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补助金额,从2021年开始在一定时期内以转移支付下达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对各市、体制型直管县未实际接收的省属企业退休人员不予补助。

2021年(含)之后,街道和社区新增接收属地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

五、各市国资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含体制型省直管县财政局)于2020年12月底前分别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报送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报送省国资委的申请包括报告正文、申请汇总表(附件3)、申请明细表电子版(附件4)以及相关材料。

报送省财政厅的申请包括报告正文、申请汇总表(附件3)。

申请正文包括本地区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不含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各市接收退休人员情况、各市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申请金额,以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各市管理情况等内容。

相关材料包括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不含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地方管理的材料、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地方管理的材料、管理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的材料等。

六、省国资委应当对各市国资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含体制型省直管县财政局)报送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于2021年1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和明细表(附件1、2),以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审核意见和资金审核表(附件5)。

七、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负担。

八、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对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九、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国资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认真核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情况,共同做好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和管理工作。

十、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加强对本地区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的日常监管。

附件:1.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2.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3.省属企业(不含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4.省属企业(不含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5.省属企业(不含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审核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资委

2020年5月13日